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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十四五”的開局之年,生態環境執法如何起好步?生態環境部執法局局長曹立平近日表示,在“十三五”生態環境執法取得積極進展的基礎上,今年將更加強調“精準、科學、依法治污”,共安排了四項專項執法行動。在專項執法過程中,生態環境部將強化與政法部門的聯動,以嚴懲污染犯罪
據介紹,“十三五”期間,生態環境執法持續保持高壓態勢,全國共實施環境行政處罰案件83.3萬件,罰款金額536.1億元,分別較“十二五”期間增長1.4倍和3.1倍。全國適用新環境保護法配套辦法案件達到14.7萬件,有力震懾了環境違法犯罪行為。
曹立平說,今年生態環境執法將聚焦影響群眾環境權益和環境質量的突出問題,聚焦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重點領域,聚焦環境問題多發頻發的重點行業。在國家層面組織四項專項執法行動。
這四項專項執法行動是:聯合公安部和較高高檢開展危險廢物環境違法專項行動,重點打擊跨行政區域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等環境違法犯罪行為;聯合公安部和較高高檢開展針對監測數據造假的專項行動,嚴厲打擊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的環境違法犯罪;開展大氣污染防治監督幫扶,針對問題突出的行業開展專業化監督,針對問題嚴重的區域進行機動化幫扶;開展自然保護地專項行動,即“綠盾”行動。
本篇文章,將為大家分享有關危廢處置與自行監測的核查要點,以供企業自查自糾時參考。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
(六)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保存原始監測記錄;(七)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
(八)發現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異常情況不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
第二百二十九條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提供與證券發行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提供與重大資產交易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項目中提供虛假的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證明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一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據此,承擔環境監測等職責的機構或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污染環境罪、破壞計算機系統罪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據介紹,“十三五”期間,生態環境執法持續保持高壓態勢,全國共實施環境行政處罰案件83.3萬件,罰款金額536.1億元,分別較“十二五”期間增長1.4倍和3.1倍。全國適用新環境保護法配套辦法案件達到14.7萬件,有力震懾了環境違法犯罪行為。
曹立平說,今年生態環境執法將聚焦影響群眾環境權益和環境質量的突出問題,聚焦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重點領域,聚焦環境問題多發頻發的重點行業。在國家層面組織四項專項執法行動。
這四項專項執法行動是:聯合公安部和較高高檢開展危險廢物環境違法專項行動,重點打擊跨行政區域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等環境違法犯罪行為;聯合公安部和較高高檢開展針對監測數據造假的專項行動,嚴厲打擊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的環境違法犯罪;開展大氣污染防治監督幫扶,針對問題突出的行業開展專業化監督,針對問題嚴重的區域進行機動化幫扶;開展自然保護地專項行動,即“綠盾”行動。
本篇文章,將為大家分享有關危廢處置與自行監測的核查要點,以供企業自查自糾時參考。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
(六)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保存原始監測記錄;(七)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
(八)發現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異常情況不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
第二百二十九條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提供與證券發行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提供與重大資產交易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項目中提供虛假的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證明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一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據此,承擔環境監測等職責的機構或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污染環境罪、破壞計算機系統罪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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